1月14日傍晚,河口镇螺河河边(鹏城酒店至星星饭店后面区域)发现一起涉嫌填埋河道的不法行为。河口镇政府及派出所联合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到现场勘查,发现朱某某有倾倒填埋建筑垃圾的嫌疑,工作人员连夜将嫌疑人带到县水务局接受调查。经过执法人员的耐心说服教育,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表示马上整改,承诺3天内恢复原状。 1月15日,朱某某自行对该处进行整改清理。
同时,对该地周边多处零星生活垃圾入河的现象,我镇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进行清理。至目前为止,通过整治,该地周边生活垃圾已清理干净。 下来,我镇将严格落实河长责任制,切实加强全镇范围内河道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并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坚决杜绝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倾倒入河现象再次发生。 在此,呼吁全镇广大人民群众,河道是国家公共资源,严禁违规违法擅自填埋,严禁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倾倒入河,如有发现及时向镇及县有关部门举报,共同营造河口良好的水环境。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来源:河口公众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