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规范县城朝阳路车辆停放行为,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畅通效率,改善县城环境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陆河县城实际,现就有关规范县城朝阳路车辆停放通告如下: 1、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标线内,按照道路顺行方向有序整齐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不得占用公交车专用停车泊位,不得一车占用两个停车泊位,不得逆向或并列停放,不得超出泊位划线以外停放; 2、非机动车(含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应当在人行道上方的台阶上按照划定停放点,车头统一朝外,依次规范有序摆放。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及机动车泊位,不得随意摆放。停放时车主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上锁,以免车辆丢失; 3、大中型以上货车自上午8时至晚上24时不得沿路停放; 4、机动车需临时停车上下人员时,驾驶人应选择合适的地点,不在交叉路口、机动车道、人行横道等可能影响他人通行的地点临时停车,临时停车做到快上快下; 5、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服从道路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车辆的,应当立即驶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与道路停车无关的活动。 凡违反上述道路停车管理行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于2016年12月28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拍照取证,开具《机动车违法停车告知单》并予以处罚,对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予以拖移车辆,对于不按规定停放的无牌无证摩托车予以查扣并收缴。 车辆的停放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与配合,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并服从管理,告别车辆乱停乱放陋习,规范车辆停放,共同维护城市形象,共创文明县城,共建美好家园。 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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