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潮惠高速公路陆河段工程建设
征地拆迁事项的预公告
陆河府公字﹝2011﹞4号
为确保潮惠高速公路陆河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工程建设和征地拆迁事项,特预公告如下:
一、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潮惠高速公路陆河段(起于水唇镇与揭西县五云镇交界处,止于新田镇与陆丰市西南镇交界处;途经水唇镇、东坑镇、河田镇、上护镇、河口镇、新田镇)建设工程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抢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抢种农作物。
二、征地拆迁控制范围:
潮惠高速公路陆河段主线路段以测量设计设立的中线标桩至两边路桩为界;服务区路段以测量设计单位设立的四至界限为准。
具体征地拆迁范围以标示红线或界桩为准。
三、征地拆迁范围内现有建(构)筑物、坟墓以及种植(养殖)场地因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由其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与所在镇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述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在接到拆迁通知书并办理有关补偿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自行拆迁,逾期拒不办理补偿手续或不拆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
五、工程所在地各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及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坚决制止干扰、阻挠、破坏工程建设的行为。
六、严禁盗窃、破坏工程材料、机械设备;严禁移动或破坏工程测绘、安全等标志;严禁以任何借口对施工单位敲诈勒索。
七、违反本预公告规定的,阻碍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预公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