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人民法院敦促执行公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对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未履行完毕的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本院敦促曝光的被执行人尽快主动履行义务。如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将及时从曝光台中删除相关信息。 本院欢迎社会各界对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进行举报,同时欢迎对本院的执行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陆河县人民法院 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名单 1、(2017)粤1523执4号 被执行人:叶志宁 身份证号码:4415231987****6593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河法民二初字第16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叶志宁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及相应利息(2011年9月22日至2013年4月12日的月利率按6.6‰计算,2013年4月1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2017)粤1523执16号 被执行人:罗志鹏 身份号码:4415231990****7015 执行依据文号:(2016)粤1523民初16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罗志鹏应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叶玉露子女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3、(2017)粤1523执17号 被执行人:邱俊涛 身份号码:4415231988****6793 执行依据文号:(2016) 粤1523民初186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邱俊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志凯人民币2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6年3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4、(2017)粤1523执30-1号 被执行人:刘志强 身份号码:4415231978****6595 执行依据文号:(2016) 粤1523民初217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邹嘉敏借款8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逾期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8日开始至本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5、(2017)粤1523执34号 被执行人:杨聪稳 身份证号码:4415231988****5517 执行依据文号:(2011)汕河法民一初字第121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聪稳一次性支付原告陈素灵子女抚养费人民币69697.21元。 6、(2015)汕河法执字第47号 被执行人:徐祥卫 身份证号码:4415231987****637X 被执行人:林翠屏 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6004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河法民一初字第113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徐祥卫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王林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林翠屏对被告徐祥卫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2016)粤1523执11-1号 被执行人:丘裕欢 身份号码:4415231985****5530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河法民一初字第146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丘裕欢在2015年12月25日前,应偿还原告袁浩炜不当得利人民币31682元。 8、(2014)汕河法执字第55号 被执行人:叶秋娥 身份证号码:4415231975****6765 被执行人:徐远坛(曾用名徐远航) 身份证号码:4415231975****6770 执行依据文号:(2013)汕河法民一初字第136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远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彭俊良借款人民币207.2万元。其中被告徐远坛2012年12月15日借原告彭俊良人民币50万元应当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从2010年9月9日起计至执行完毕时止)。被告叶秋娥在人民币322171.085元内对被告徐远坛向原告彭俊良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2017)粤1523执11号 被执行人:廖世章 身份号码:4415231980****7639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河法民一初字第12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廖世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孔鹏借款人民币五万元。 10、(2017)粤1523执28号 被执行人:庄圣朕 身份号码:4415231988****6791 执行依据文号:(2016)粤1523民初226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庄圣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伟专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共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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