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1日0点30分,在水唇红绿灯口发生一起黑色无牌宝马车撞倒三轮车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三轮车司机彭俊岳与乘客彭杰当场昏迷,血肉模糊,彭俊岳甚至还被压在三轮车下,但是无牌宝马车司机下车后仅看了一眼,没有进行求救与施救,便扬长而去。 求目击证人或对水唇周边监控了解的人士帮忙! 水唇本路下排彭俊岳,彭杰两名被撞伤者于5月11号早上零点30分左右在水唇红绿灯口(武松叔店对面)发生车祸,现俩人己送往陆河人民医院,肇事车辆已找到! 希望有目击证人帮忙找出肇事者!也希望肇事者能够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 知情者请电:水唇派所报警110 或致电彭仁足:13903031792 逃离事故现场。(这种行为不管是从道义上说还是从法律上讲有,都是惨无人道的。有目击者及监控器录像证明)经好心人报警求救,两位伤者在水唇卫生院抢救后便送往河田一洲医院。 现彭俊岳右腿骨断裂,脑震荡;彭杰右脸缝了16针,右手腕骨碎裂成多块,全身流血甚多,十三日已顺利完成长达五个多小时的手术。但是两位伤者还得在住院观察一个多月,并且一年后彭杰还得回医院动一次手术。给他们和他们的家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负担,经济负担及身体伤害,二天已产生了了三万多的医疗费用。 经陆河刑警与交警大队走访调查,该肇事车辆经常在水唇出入,并于十三日下午在高丰的一座山上找到,经勘验后被拖至交警大队,但是肇事者仍在隐匿,迟迟不肯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刑事处罚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1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2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并且此案受到了各界人士的关注与重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肇事者是逃不掉的,所以我希望你能主动自首!承担责任!同时也希望所有人都能够遵守交通规则,主动承担责任!永远别想钻法律的空子。同时也希望:目击者都能够勇敢当法律的维护者,支持者,遇到违法犯法之事,勇敢站出来指责与指认,提供可靠的证词;受害者要机智求救及记下肇事者相貌及肇事车辆,并且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希望我们能创建一个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有着极强维权意识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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