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推进创建文明工作深入开展,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规范县城朝阳路车辆停放行为,改善县城交通环境面貌。月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县城实际,对规范县城朝阳路车辆停放行为进行了通告和温馨提示。 今日是开始实施行政处罚首日。据了解,陆河公安交警部门今天派出多批次执法力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围绕县城朝阳路(东起河东桥头,西至广场红绿灯路口)全程开始实施违停新规处罚,首日即开出22张罚单,执法力度将不断加强。
车辆的停放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交警部门呼吁广大市民朋友,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告别车辆乱停乱放陋习,共同维护城市形象,共创文明县城,共建美好家园。同时再次提醒车主有关规范县城朝阳路车辆停放的通告: 1、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标线内,按照道路顺行方向有序整齐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不得占用公交车专用停车泊位,不得一车占用两个停车泊位,不得逆向或并列停放,不得超出泊位划线以外停放; 2、非机动车(含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应当在人行道上方的台阶上按照划定停放点,车头统一朝外,依次规范有序摆放。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及机动车泊位,不得随意摆放。停放时车主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上锁,以免车辆丢失; 3、大中型以上货车自上午8时至晚上24时不得沿路停放; 4、机动车需临时停车上下人员时,驾驶人应选择合适的地点,不在交叉路口、机动车道、人行横道等可能影响他人通行的地点临时停车,临时停车做到快上快下; 5、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服从道路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车辆的,应当立即驶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与道路停车无关的活动。 凡违反上述道路停车管理行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即日起,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拍照取证,开具《机动车违法停车告知单》并予以处罚,对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予以拖移车辆,对于不按规定停放的无牌无证摩托车予以查扣并收缴。 来源:螺河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