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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唇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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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11: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广东汕尾
水唇府[2012]2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遏制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结合我镇实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农村建房管理,事关农村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对节约和保护土地,坚守耕地红线不动摇,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具有重大意义。当前,我镇农村部分地方违法建房愈演愈烈,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刻不容缓。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把农村建房管理作为今后我镇重点工作来抓,坚定不移地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和控制
各村(社区)要及时制定村庄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村庄建设规划一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并经镇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要充分挖掘现有村庄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进行旧村改造,引导村民住宅建设逐步向规划的中心村集中,并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文化旅游经济相结合,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对有实行农民建房规划编制的村奖励2000元。对镇建成区规划内的住宅建设,应当纳入城镇规划控制范围,并按照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凡在镇规划区范围内建房的,必须先交1000元作为建筑垃圾清运保证金,如有违反,自觉接受处罚。
三、进一步明确农村建房规定
(一)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镇城建办要严格核定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二)严格申请用地管理制度。
1、申报建房用地所需材料。(相关表格可在水唇论坛下载或到各村委会免费索取,上报材料要求提供一式三份)
(1)建房用地申请、依法建房书面承诺;
(2)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等;
(3)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组代表、组长、村委会、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
2、申报建房用地要求。
(1)符合《水唇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等;
(2)不得规划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地区),以及影响交通、水利、通讯、电力等公共设施区域;
(3)四至界线清晰、土地权属无争议;
(4)建房用地尽量规划在空闲地、旧宅基地及未利用地(荒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坚决杜绝占用基本农田。
(5)建房审批前必须预缴垃圾清运费给村委会,必须承担一定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上费用由各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自行确定),建房后必须保证排水排污不影响周边环境。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①不符合村镇规划的;②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③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④违法占地、违法建房、毁林乱建坟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结案的;⑤其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
(三)严格施工规范。
在村庄、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承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或村镇建筑工匠,在开工前应向县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四)严格税费收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涉及占用耕地的,按占用耕地面积分别收取每平方米35元的占补平衡费、每平方米12.5元的耕地占用税,超出规定建房面积的再加收每平方米35元占补平衡费,不涉及耕地的,收取每平方米1元的土地管理费。收取款项只可用于扶贫济困与农村垃圾处理两个项目的支出,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免缴税费情况:凡是扶贫建房户、五保户、30年以上党龄老党员免收一切费用,在规划审批通过后,可向镇政府申请补助资金;凡是在原宅基地上修建但不超过原面积的农户,免收一切费用;凡是10户以上统一规划建房的村民,免收一切费用,并可向镇政府申请每户600元的奖励金;凡是有特殊经济困难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村民,可免缴一切费用。
四、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审批程序
(一)申请。农村村民修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地原因和理由,并填写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二)初审。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或签注意见通过,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再经村民小组长以及村“两委”负责人签注意见同意后,上报镇政府。如经核查无进行公示,镇政府不予审批。
(三)审批。 根据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宅基地申请审批表,镇城建办会同国土所及包村干部和村干部进行现场踏勘,并提交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时镇城建办免费向村民推荐《水唇镇“小别墅”式农房设计图纸》。如:拟建地点在圩镇范围内的,应提交规划和建设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拟建地点涉及公路、江河防洪管理的,应办理路政、江河管理审批手续。同时,经批准易地建造的新住宅在竣工后3个月内必须拆除旧住宅,恢复土地原状。
(四)公示。每季度镇政府向社会将本镇建房审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请面积,现住房面积,缴费情况。
五、进一步提高审批办证效率
审批办证的各个环节都要限时办结,切实提高审批办证效率,为群众服好务。村委会自接到建房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到现场勘察,并指导农民选址;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整理好材料报镇人民政府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镇审批时间控制在15个工作日,不得超过一个月,且必须由镇长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
六、进一步健全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要创新土地执法观念,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做法,实行土地管理各环节“全程监管”。
(一)健全动态巡查机制。按照土地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委会主任为巡查第一责任人,分管村干部为第二责任人,每月组织巡查不少于2次,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各类土地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省道S335(水唇段)沿线、陆普路沿线、观天嶂旅游规划区及周边农村宅基地建设,以及建新不拆旧行为的查处。
(二)健全举报奖励机制。由镇执法队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电话:5558169,电子邮件:lhsczf@163.com),举报人可通过匿名方式举报违法占地行为。一经查实,第一举报人可凭得到200至1000元的现金奖励,奖励资金由案件属村承担。
(三)健全违法占地制止机制。对巡查和举报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镇城建办应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3日内对违法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会同村委会落实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加强现场动态跟踪监管,做好证据材料收集,为案件查办奠定基础。今后,每年镇政府都要组织一次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
(四)健全综合整治机制。凡未取得合法产权或合法手续的生产、经营场所,工商、税务、环保、卫生、畜牧、派出所、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相关证照并依法查处;电力、水务等部门不予供电、供水。已颁发相关证照的,依法予以吊销或收回;已供电、供水的,立即予以停电、停水。凡承建违法建设施工项目,或未经审批、许可,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进行违法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村镇建筑工匠,镇政府会同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凡已申请或正在申请供地的企业,如发现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国土所一律停止审批或受理。凡党员、干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又拒不纠正的,一律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凡行政主管部门违规审批的,一律移交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查处。
(五)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甚至纵容、袒护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管理失职的部门和村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上级发布新的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陆河县水唇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1、《水唇镇农村居民建房承诺书》
2、《水唇镇农村居民建房申请书》、《水唇镇农村居民申请建房审批表》
3、《农村建房居民公示》(样本)
发表于 2012-3-5 12: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广东惠州
支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减少不必要的盲目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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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16: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广东东莞
今下按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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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00: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广东深圳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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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1 21: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 江西九江
谢谢哦,辛苦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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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 15: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 Invalid
珍爱生命,果断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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