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证据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司法已经明确微信、QQ聊天记录将成为有效证据,这也给予用户警告:再不能不负责任的随便发东西了!那么微信、QQ记录截图在何种情况下能当证据使用呢?法官又如何确定微信记录的真实性呢?
近日,为了统一司法实践中互联网电子证据举证、认定标准,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举证认证作出指引。
根据《规程》的界定,目前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类型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者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也就是说,现在微信、QQ、支付宝等具备通信功能的 App 所产生的聊天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了。另外朋友圈信息、支付转账信息等也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据统计,在电子证据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是涉微信证据,占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数量的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分别占14%,支付宝和QQ共占约7%。在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类纠纷中也出现了电子合同这一新的证据类型。 然而,当前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还存在主体确认难、证据甄别难、内容认定难等问题。 以微信为例,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微信交流内容比较随意,不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甄别哪些属于有效证据存在较大困难。而在内容认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容易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或者删改,对其是否具有真实性也较难认定。 针对这些问题,《规程》提出了具体解决办法。
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那么法官在采信微信相关证据时,该如何确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呢? 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微信使用者的身份进行分析认定。 法官又如何确定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呢?
《规程》提出,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来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并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