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防火区通告
陆河府通[2017]7号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全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我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节日和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在我县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害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在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五、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六、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积极支持、热情参与,发现森林火情,及时拔打0660-5528118报警电话。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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