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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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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5 11:0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广东惠州

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历来是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根据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试行)》规定,对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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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经过对方索取,已将所骗财物归还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

第三,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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