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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今天的社会充满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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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07: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广东阳江
编者的话: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经济持续繁荣,但中国的社会信任却未能得到同步发展。诸如街头有老人摔倒,鲜有人愿意上前扶一把的现象频频发生,不免让人感慨:这个社会究竟怎么了?
老人倒地,扶还是不扶?在传统道德氛围里,这不应该是一个问题。然而,在今天却成为一个道德选择难题。从2006年“彭宇案”,到今年“殷红彬案”、“许云鹤案”,这一难题由于执法因素的介入,变得使人更加困惑。不久前,卫生部公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专业技术指导也无助于破解社会道德难题。
由此,我们更联想到:信任,本是一个和谐社会里最基本的要求——
不是吗?当你打开水龙头,要相信里头流出来的水没有毒;过马路,要相信所有汽车都会在亮红灯的时候停下来;坐高铁、地铁,要相信它不会突然追尾;就是你睡觉,也要相信这屋不是“楼脆脆”;遇事报警,要相信警察不是盗贼的同伙……如果吃荤的怕激素,吃素的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喝白水也怕有害元素,我们还能吃什么?
讲小道理,如德国社会学家卢曼所说:“当一个人对世界完全失去信心时,早上甚至会没办法从床上爬起来。”讲大道理,一个缺乏信任的民族没有希望,一个缺乏信任的国家没有未来。大到社会,小到个人,没有信任,便如大海里的船,看不到航行的标识。
也许这个话题并不那么简单。如果正如学者们尖锐指出的:社会信任远不是靠一个时期的舆论引导或政治动员就能建立的。那么,我们该如何重建中国的社会信任?《思想者》特邀3位学者就此发表看法,以飨读者。
毕竟,我们是“老百姓”,不要变成“老不信”。十人中有九人缺德,不是德不好;十人中一人有德,就是德尚在。总得使有德的人多起来,总得让道德的土壤厚起来。古人说“厚德载物”,其实“厚德”,才能承载市场经济。
重建信任:“原汤化原食”
“信任危机”来自“信仰危机”。毋庸讳言,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存在信仰危机,其形成主要肇始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过度追逐物质利益,人的发展片面化,忽视或无视信仰和人生价值。加上中国传统信仰的世俗性与西方信仰的崇高性简单对接,有些人便会远离崇高,随顺世俗;面对社会上的各种不良现象和社会问题,一时间是非难分,荣辱莫辨;而信仰、道德教育虽有好的顶层设计却难接地气,在耀眼的金钱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当前信任危机的蔓延,主因是传统的信任在市场经济面前遭遇了尴尬。“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利”字当头,“信”也低头,熙熙攘攘,信任没了!但是,尽管我们痛心疾首地呼喊“民无信不立”,也不可能像孔夫子极而言之的那样,“去食”而立,“去市场经济”而立。民以食为天,“去食”何以立?社会主义也有市场,我们吃够了藐视市场、不要市场的苦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需要市场经济,特就特在能更好地发展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中重建信任,我们别无选择。
信任日渐式微,是近年来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生的,是市场经济发展不足的伴生物。许多不道德、不诚信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市场经济的不规范、不发达相关的。俗话说,“原汤化原食”,重建信任,要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中努力。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信用经济”,没有信任就没有市场,就没有市场经济。发达的市场经济与发达的信任、信用密不可分。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配置社会资源的一种经济体系,它通过供求、价格竞争这些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机制,把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的潜力最大限度调动起来,并加以合理配置,从而推动生产力不断向前发展。市场经济毕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种历史形式,其道德的进步性在于:在人的独立性基础上形成的主体利益意识、自主自立意识、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促进人的个性、能力的自由和多方面的发展,从而归根到底对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着巨大的解放和推动作用。正是建立在“自由、平等、所有权”的前提下,才产生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维度,即,尊重、诚信、守时、互利、效率等相关内容,这应该、也可以成为我们找回信任、重建信任的“内生”基础。
“市场经济”≠“市场社会”
发达的市场经济,不仅需要自发的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调节,当然也需要政府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调节。但信任出问题,往往在于“看得见的手”不受制衡。从政治学的原理看,不受制衡的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不受制衡的权力会导致绝对腐败。从经济运行的现实看,不受制衡的政府过度干预经济,会放大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弊端;绝对不受制衡的政府过度干预经济,会导致权力与资本结合的“权贵资本主义”。
政府的公信力是社会信任的基础,重构公信力应首先从政府着手。传统社会,以吏为师。但如果“吏”变成了“经济人”,且得不到有力的监督与约束,何堪为师?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组织必须主动作为,一方面接受公众的监督,遵循必要的法规,约束自身的行为;另一方面适应当前渠道多元、利益多元、诉求多元的新情况,建立并完善鼓励诚信、有利于重构社会信任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经济体制蕴含诚信的伦理道德,最终成为全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为规范。这包括,对所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企业一视同仁。
市场经济需要政府“看得见的手”的作用,但应当有明确的边界。政府参与市场行为,需要有严格的法律限定,政府不能“越位”,不能随意决策,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后果,必须追究决策者的行政责任。
从个体来看,市场竞争中着眼于长远利益的人,才能真正赚钱;所以市场经济里的每个人——“老百姓”也要注重自己的名声。仅就利弊核算来讲,如果人们背信的风险成本很小而收益很高,越来越多的人会倾向于背信;如果人们背信风险成本很高而收益不大,越来越多的人会倾向于守信。社会要快捷地重建信任,就要以制度促进人们追求长期利益而不是短期利益。
面对利润这个“聚宝盆”,手持利益这把“双刃剑”,身处市场这个逐利场,要坚守伦理底线,明晰道德边界,有所为,有所不为。“市场经济”不是“市场社会”。经济追求无止境,社会道德有底线。背信则名不达,名不达则利难至。要让守信重义者“名利双收”,背信弃义者身败名裂。
重建信任:弥补市场缺陷
既要通过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把蛋糕做大;又要通过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把蛋糕分好。普遍平等产生普遍信任。信任不会在一个等级社会中生根。贫富过度悬殊,富人警惕穷人,穷人不会信任富人。只有当人们相互视为平等的成员时,他们才易于相处,易于相信陌生人,易于形成共同的价值,易于彼此结合凝聚力量。世界上贫富差距大的国家都是普遍信任度低、而小团体信任发达的国家,贫富差距小的国家都是普遍信任发达、而小团体信任趋于平淡的国家。
前些天,李光耀在新加坡圣淘沙圆桌论坛上,在回答“您认为在中国崛起过程中将会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什么”时表示,“我想中国最大的问题就是贫富差距,特别是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的差异”。其实,邓小平早就说得很明白:沿海如何帮助内地,这是一个大问题…… 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议题。
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规律找原因;普遍出现的问题,要从政策想办法。现在既然信任问题已反复出现、普遍出现,就必须加大政策力度促进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追求普遍平等。
重建信任,不能仅靠发展市场经济,还要为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而努力。因为:
——市场经济本身并不能分辨善恶,不能规定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东西可以或不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只要双方自愿交换,平等互利,就不与市场经济“自由、平等、所有权”的原则相悖。于是,市场就可以容纳各种各样对整个社会来说极不道德的交易,如开设赌场、卖淫等。
——市场经济本身不存在产生利他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机制。等价交换和平等互利原则是在力量对比和利益争夺的竞争中得到贯彻的。虽然市场契约能够抑制过度的利己行为,但不可能消除产生这种行为的可能性。何况,人类的许多活动不是靠市场契约,而是靠信任去连接运转的。
——主要靠驱动个体利益运行的市场经济机制,不会自动产生为社会整体利益着想的道德意识。例如,市场经济本身只关注资源配置的最佳有效方式,却缺少对资源贮存和来源的合理考量。盲目开采、掠夺性的能源攫取、无节制的资源浪费和不负责任的环境污染,造成了当今人类日趋严重的“生态伦理问题”。
可见,市场经济对道德需求存在“二律背反”:一方面,资本追逐利润,个人追求利益,导致拜金主义泛滥,排斥道德;另一方面,社会追求公平、整体要求正义,导致市场要求自律,遵守道德。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之外,还写下了《道德情操论》,这本书至少被温总理5次公开推荐,还大声疾呼,企业家的血管里要流着道德的血液。斯密的论述,实际上触及了市场经济对道德需求的“二律背反”问题,但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马克斯·韦伯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倡导“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提出在基督教文明中推进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要靠一种“宗教精神的力量”来维持和制衡。据说这一套也曾管用,可在华尔街鼓捣出的金融危机面前,显然失灵。这些“金融大鳄”的血管里,流着的是金融衍生品的血液。“二律背反”的难题,仍在困惑当代市场经济。
因此,必须通过道德规范和道德教化的力量,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克服市场主体因片面追求自身的局部利益而削弱社会整体利益的自发倾向,从而实现由对个体道德进行调节达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为重建信任奠定社会基础。
重建信任:“信任”自己的努力
马克思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人如果在金钱面前什么都不管不顾不怕不要了,人就病入膏肓了;社会如果利令智昏恬不知耻肆无忌惮之徒比比皆是了,社会就危在旦夕了!
人之所以能“自律”,是因为人有敬畏之心的“他律”。这个“他”或许看不见却总在你心中。这个“律”可以支配一切而不被一切所支配。“守信”所以能“守”,是因为心存“敬畏”。人应该不怕鬼神,但不能没有敬畏之心。人可以没有宗教信仰,但不能没有精神信仰,没有“敬畏”。
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只有通过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来解决。重建信任,更需要起码的“信任”。以诚感人者,人亦诚而应。有一种美丽叫信任:一个信任的眼神可以化解矛盾的坚冰,一个信任的口吻,足以让人刻骨铭心,永难忘记。与欺骗一样,不信任其实也是一种伤害,尤其当它指向一个原本应该给予信任的事物时,这样一种伤害对于社会诚信建设的破坏力,可能比欺骗造成的伤害更大。
让我们在努力发展市场经济、完善市场机制中,都来积德、厚德,都来重建信任,开创“厚德载物”、厚德载市场经济的新天地。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7 07:55:12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广东阳江
为什么今天的社会充满不信任



今天的社会呈现的信任缺失状态,极大地影响了人们对于他人尤其是陌生人的助人行为,从一个独特角度透视出社会道德所存在的深层困境和相关社会机制所存在的严重问题。

其一,社会转型带来了信任模式变迁过程中信任支点的松弛。在传统社会里,人际交往主要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上展开,其特征是熟人信任,实质上是关系信任。随着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与工业化进程并行的城市化的力量,使人们的交往范围日益扩展,交往频率逐渐加大,交往对象不断更换,从而导致了一个现象,即人们将与越来越多的陌生人进行交往,而且与有些人的交往可能仅此一次。

在传统社会,人际信任的保障机制主要是关系加上个人特质如良好的人品、声望等。在现代社会,由于面对的是陌生人世界,关系难以覆盖所有方面,良好的人品、名声等个人特质已不再是最有效的信任保障因素。在现代社会中信任模式的特征是普遍信任,实质是制度信任。

处在急剧转型中的中国社会,传统的信任模式逐渐失效,现代的信任模式还在生成,在这种新旧交接的情势下,社会信任呈现一种空白状态。

其二,社会整合机制运行中的失当对社会信任状况造成了一定的毁损。社会整合就是促进社会和谐,防止社会的排斥与分裂。社会整合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社会文化、价值观及其传播载体;二是社会制度、规范及其执行机构。近年来之所以形成“老人倒地扶不扶”的道德困境,与这两个方面的运行不当密切相关。

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都是社会整合机制的关键要素。它们的运行水准直接或间接地对社会信任状况具有巨大影响。近期在处置此类纠纷案件时,有的司法机关执法缺乏应有水准。“彭宇案”等的处理,或证据不足,或真相不明,法院判决表述、推断片面、主观,难以服人,非议巨大,产生了强烈的社会负面效应。如“彭宇案”的判决书使用了“从常理分析”、“与情理相悖”之类的措辞来判断彭宇之责。这些判断的依据中透出“法官”对于今天社会道德状况的预设:人都是自私的,怎可能有公德。



而更有些政府部门没能充分预见到此类事件潜在的巨大社会效应,反应迟钝,使“小事件”造成大热点。

有人说,道德失范、信任缺失已经使我们社会的人际纽带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一方面,重建社会规范、修复社会信任是一个需要不断努力的过程;另一方面,社会生活每天都难以离开信任这一保障。因此,当务之急是用法律的强力来提供对于规范重建、信任重构的应急援助。

按照一般逻辑,一种社会规范的形成在时序上表现出的规律性是:从习惯到习俗,从习俗到惯例,从惯例到法律制度。这是一个逐渐提升的过程。在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中,法律解决最底线的社会规范问题,道德调节更高级的社会规范问题。

但是,在社会失范严重的今天,重构社会信任的着力点必须放在建立完善的制度上面,即必须使社会成员把对其他人的信任建立在对于社会制度、机制和规范的信任基础之上。换言之,一个人对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的信任是因为相信有合理、完善的制度保证了这种可信任性,而不是出于对这个人或这些人的个人关系以及对其人格特质的透彻了解。

通过完善有关法律的方式来为社会规范提供援救,用法律的强力来重构社会信任和助推社会文明。着力点之一是,在社会中建立具有长效的惩罚机制,其最重要的功能是阐明一个社会其成员不被允许的行为取向。

作为社会信任的一种保障性基础,应该在涉及每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制度安排上,进行一系列操作层面的严密设计。在建立正向性的激励机制(设立见义勇为奖)的同时,还亟须建立一种长效的惩罚机制。具体而言,一旦某个人出现了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那么,他所将受到的惩罚力度一定会是非常巨大的、 长期的——既包括某些眼前可计算的物质利益的丧失如罚款等,又包括在未来一定时期中可能丧失获得发展的重要机会。

这种机制的威慑力,无疑会极其有效地强化着社会成员,形成基本的却是敏感的诚信意识,并竭力维护好自己的诚信档案。让助人者不要再受冤屈, 让获助者不能随意诬陷,应该成为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个基本目标,例如,英国设有“见死不救罪”,规定一个人“没有对涉险人士予以协助”,就会面临法律的惩罚。新加坡则建立了这样的惩罚机制:如果获助者事后反咬一口,则必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接受其本人医药费1~3倍的罚款惩处。那么,对于相关机构或部门,是否也应该建立一定的法律法规呢?



依靠法律的强力来重构社会信任,实属初级阶段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通过法律厘清底线,可望能够重新树立起人们的信任感。

在社会转型加剧,文化传统正在消失的今天,人们面对越来越多的“陌生人”,重构社会信任的确任重道远。从根本上说,正是在通过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安排及其运行机制来推进社会信任的过程中,社会成员对于遵守规范从认知开始,逐渐加以接受,直至实现内化,最后达成服从。于是,道德行为的内在控制便得到了根基性的生长。因此,社会信任的建立便从一个敬畏法律的阶段,进入一个享用法律的阶段。

建立社会信任需要深化改革

社会信任水平进步还是退步了

笔者不大赞成那种认为我国目前阶段社会信任水平绝对下降的看法。这种看法过于简单。社会信任既然是由一系列制度支撑的,我们进行的多年改革不可能不对社会信任的建设发生有益影响。有论者之所以认为现在社会信任度降低,实际上还是对社会信任的理解有所不同。

从表象看,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信任要好于现在,但实际情形要复杂一些。

一方面,新中国刚刚建立,客观上有利于社会信任的建立。社会动荡不论发生在何种基本制度之下,都不利于社会信任的建立。举例来说,人们不信任蒋介石政府败走台湾时发行的纸币,但对取其而代之的人民币却会完全信任。一个社会对政府纸币失去信任,这个政府离垮台就不远了。所以,1949年之后, 新生政权迅速稳定了市场秩序和金融秩序,就有了建立社会信任的基础。

另一方面,也必须承认,那时的社会秩序迅速转好也有其他因素在起作用。一是革命政权建立不久,人们对权威力量表现出极大服从。频频发动的政治“运动”也形成很大的社会紧张与压力。我在农村调查时曾听到,1958年的某一阵子,当要求农民吃集体食堂时,有的农户把自己偷藏的粮食又悄悄地抛到野外。这种行为不是基于信任,而是基于恐惧。“文革”期间连家庭成员之间也相互猜忌防范,多是出于恐惧。二是那时的社会流动程度比较低,所谓“熟人社会”之下的道德压力在起很大作用,对人们遵守公共规则有所裨益。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改革开放前已经确立了成熟稳定的社会信任。从逻辑上讲,如果改革开放前果真建立了稳固的社会信任关系,并有坚实的制度给于支撑,也不至于在改革开放之后突然感受到社会信任滑坡的情形。

事实上,改革开放的大量举措对建立社会信任是有益的。中国改革引进或扩大的商业原则,有助于以商业原则来培养国人的契约精神;私人产权得到重新承认,为社会信任确立了财产权基础;执政党和政府的开放度也有了显著进步,人民群众的言论空间得到大幅度扩张,既增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又使公共领域的社会参与有所深化;社会治理的法制因素整体上有所增强,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对社会信任的建立提供了帮助;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财富增加,提高了国民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扩大了国民社会选择的空间,有利于国民躲避信任缺失的公共领域。总体上看,改革的过程就是社会分权的过程,有利于我国社会信任的确立。

既然改革开放成绩巨大,且有利于确立社会信任,为什么我们却感受不到这种好处?其实,换个角度思考,结论就不一样。依笔者看,我们普遍感到的社会信任缺失,不是因为我们搞了改革,而是因为改革不平衡、不深入;换句话说,是改革得还不够。上面提到的那些改革成就,相对于改革前是成就,但对确立稳固的社会信任,还远远不够。

确立社会信任必须坚持改革开放

为确立社会信任,需要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笔者以为重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会有助于确立和巩固社会信任。

(一)尊重私人财产权是社会信任的基础

社会信任的确立必须基于合理的产权关系。在经济领域,社会信任意味着交易的各当事人对自己的资源有比较可靠、明晰的权利边界,并且,交易当事人能尊重彼此之间的权利。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进行诈骗,实际上是不尊重、不承认对方的权利。所以,社会信任意味着相对稳定、明晰的产权获得法律的保障。如果一个社会产权不牢靠,权利边界不稳定,甚至会使诈骗也变得合理。就以农村土地流转为例,有的农户土地撂荒而难以流转到需要土地的人手里,原因之一是现行土地制度存在产权不清的弊端。土地承包权在现实中往往不稳定,接受流转者怎么肯给土地投入?类似的情形还有很多。

(二)收入与财富合理分配是社会信任的必要条件

现实经济生活中,一部分人收入低下,不能全怪他们自己。如果这部分人收入上升的通道被关闭,势必使他们产生对社会的怨恨。政府必须通过劳资关系的调节,改善国民收入第一次分配;必须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等手段,实现国民收入分配的第二次调节,更大程度地保障收入和财富的公正分配。目前,当务之急是对家庭确立以房产税为核心的财产税,同时设立赠与税和遗产税,防止财富过分集中到少数人手里,使年轻一代在社会竞争中有一个大体公平的起点。

(三)政府公信力是社会信任的重要支柱

西方有句谚语说:如果你骗我一次,你应该感到羞耻;如果你骗我两次,我应该感到羞耻。依我看,如果“你骗我三次”,则是政府的羞耻。骗人者以骗为荣,以骗为生;而被骗者因无以制裁骗人者而感到愤怒,就意味着社会进入某种无序状态。如果一个社会处于结构转变时期,人们还没有给新的行业与新的社会关系制定准则,骗子就可能横行无忌。

要让人们彼此信任,首先政府要值得信赖。人类的进步正是公共权威不断获得公众信任的过程。人们发明了一系列制度,专门用来约束政府官员,防止他们滥用权力。政府一旦倾向于均衡考虑其他众多经济集团的利益,那就要遵守一个公正的游戏规则,以给自己树立一个公正的形象。所以,越是商业化的社会, 越需要公正,而政府也越有可能公正。这种历史逻辑给我们以希望。

(四)健全法治是社会信任的基本保障

立法要尊重社会公理。如果立法违背社会公理,法律的效力将大打折扣。美国曾经有过禁酒令,结果一塌糊涂。只管立法,不管法律实施的可行性,不是法治社会之所为。法律失去权威,社会信任也就失去了保障。

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惟其如此,国民才会有普遍的行为范式,国民在参与社会活动时才能有稳定预期。对违法者的惩处,是对诚实守信者的褒奖。

法治当然不能解决建立社会信任的一切问题,却远比道德劝说对于建立社会信任要重要得多。笔者不赞成那种认为中国只适合德治、不适合法治的说法。任何现代社会都必须以法治为基础。法治会付出较大的费用,所以需要给德治留下适当的空间,但如果法治废弛,德治就会无所作为。

(五)扩大公共领域社会分工有助于完善社会信任

在那些社会信任得以良好确立的国家,其公共领域大都有明晰的社会分工,而非政府包打天下。公共事务如果由政府一家承揽,未免使政府不堪负担。通常,私立教育部门、教会、志愿者组织、民间团体都可能分担公共事务。反观我们国家,大量公共事务由政府部门来承担,难免顾此失彼。

政府要改变思路,不仅把私人事务交由市场调节,对部分公共事务也大胆放手,政府只做好立法监管即可。让人民群众自己广泛参与到公共事务中,会更有利于建立社会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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